新证券法让市场有“眼睛” 法律有“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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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猛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在实名制要求方面,新《证券法》增加了第107条,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应按照规定检查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证券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投资者账户。规定投资者应使用实名账户进行交易。
“在大数据时代,任何非法交易都会留下痕迹。市场中的各方都不应该是幸运的。出借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风险很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12月30日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对实名制的监管主要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规范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同时也可以防止单位或个人恶意规避实名制的要求,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鼠仓”交易等非法、不道德的证券交易活动。
新《证券法》不仅大大增加了从事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的成本,而且扩大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增加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清单。
12月3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院长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对实名制的强调,是对增加非法成本、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法规的补充。
“近年来,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原证券法没有预见到的违法行为。为保护证券市场主体依法行使证券投资和交易自由,确保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证券法》完善了相关交易制度。”刘俊海说,立法者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模式有更深的理解。通过扩大内幕人士的范围和增加操纵市场行为的名单,他们也向市场各方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此外,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还优化了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况的规定;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制度;证券交易暂停、恢复制度和程序性交易制度的规定。
潘和林表示,新《证券法》的修订高度重视近年来的任意停牌、内幕交易和非法减持大股东行为。这次修订可以说是从各个角度规定了当前资本市场的痛点和难点。“事实上,完善交易制度也是注册制度下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的必然选择。这是监管倒退的一种表现,突出了修改《证券法》的全局考虑。”
标题:新证券法让市场有“眼睛” 法律有“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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