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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最大程度地实现“交强险”保障生命价值的目的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1 14:4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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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8月5日:“豪: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的宗旨,保护生命价值”

作者郝(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中信经纬特约专家)

2020年7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汽车保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06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最重要的一次汽车保险综合改革。汽车保险业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必须投保的法定项目,另一部分是根据自愿原则投保的商业项目。本文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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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通保险”应消除财产损失项目

2006年7月1日,实行“交通保险”责任限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相应地,除了赔偿限额的不同,责任和非责任被划分为相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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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目前正在实施的新的赔偿责任标准被实施为“支付高额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总保险金额为12.2万元。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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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求意见稿》将“交通保险”的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变为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000元提高到1.8亿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在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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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但现行的财产损失责任和非责任赔偿限额标准没有调整。《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不调整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做法,明显受制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财产损失赔偿的内容。从实践上讲,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2000元的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100元的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经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功能。因此,应取消“跨境保险”中包含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通过商业保险安排财产损失保护,将“跨境保险”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应的保费转入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尽可能增加“跨境保险”的死亡和伤残。因此, 有关部门应要求国务院取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关于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将高概率、小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的相关费用和限额转移到低概率、大损失的生命保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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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强保险”保险金额

本部分讨论的问题完全基于“强制保险”只保证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而不考虑与财产损失赔偿有关的任何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包括强制保险的现有财产损失项目,我国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总额限额可完全提高到22万元,即死亡、伤残和抢救的最高保障可达22万元,单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可提高到2万元。非责任死亡、伤残和抢救的相应赔偿限额可提高到2.2亿元,简单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可提高到2000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强保险”的目的,保护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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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自2008年2月1日实施以来,现行的“交强险”并没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导致“交强险”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影响越来越小,道路事故救援基金的支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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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死亡赔偿办法,交通事故受害者年龄在60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20年纯收入标准计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城市居民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343,500元(17,175× 20年),农村居民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103,060元(5,153× 20年)。“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当年扣除“交通保险”的赔偿后,23.35万元的赔偿要么由商业保险解决,要么由肇事者承担,要么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解决,即“交通保险”承担47%的死亡和伤残。当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农村居民赔偿金额为103060元,“交通保险”的赔偿金额完全可以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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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3924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4389元。交通事故受害者不满60周岁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20年纯收入标准计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镇居民的赔偿金额为784,880元(39,244× 20年)。扣除交通保险赔偿后,仍有674,880元赔偿,要么由商业保险解决,要么由肇事者承担,要么由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基金解决,即交通保险只承担14%的死亡和伤残赔偿。当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农村居民赔偿金额为287,780元(14389×20年)。扣除交通保险赔偿后,177,780元的赔偿或者由商业保险解决,或者由肇事者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解决,即38%的死亡和伤残赔偿由交通保险承担。因此,地区越发达,“交通保险”承担的赔偿就越少。如果没有足够的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基金将花费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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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交强险”制度,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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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底,中国机动车数量已达到3.48亿辆。其中,家用汽车有2.07亿辆,即家用汽车数量占中国机动车总数的60%。与此同时,我国道路交通设施和电子监控系统建设日益完善,驾驶员文明素质逐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减少。有关部门应从保护人民生命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现行“跨境保险”保费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精算,逐步提高“跨境保险”的保险保障水平。(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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