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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20家险企遭点名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1 20:5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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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上海,实习记者潘婷)报道,7月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报告了最近监管寿险产品发现的典型问题,涉及20家保险公司,并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整顿和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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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验证方面,问题主要涉及四个层面:产品材料、产品设计、产品术语表达和产品率确定。

其中,产品资料存在提交资料不规范、文件引用不正确等问题。如东吴人寿提交的两个大病保险产品,费用变更信息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对于复星联合健康提交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了被废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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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中存在两个问题,即长风险短工作和异常高的预定退保率。瑞泰人寿提交的养老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隐患;在联合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养老保险中,利润测试前五年的保单退保率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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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公司产品条款的表述,监管部门发现存在三个问题: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责任相关的判断条件约定不合理,续保约定不合理。

具体而言,北京人寿提交的两份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法院管辖范围的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一致;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鲍国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友邦保险等公司提交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在等待期、保证责任或免责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判断条件,可能侵犯消费者利益;当恒安标准和东吴人寿提交的医疗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保证续保期限到期时,如果公司没有收到不续保申请,将被视为续保,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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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费率确定问题上,银监会发现健康管理服务费占保险公司保费的比例已经超过监管要求。例如,德化安谷人寿提交的医疗保险中,健康管理服务费用比例较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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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产品验证中,中国保监会还发现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宝人寿和PICC人寿提交的附加养老保险。费率和现行价格的计算考虑了重大保险和大病的发生率,但没有限制主保险和附属保险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投资组合销售期间,可能存在将保险产品转让给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的拨备方法不符合规定。例如,对于宏康人寿提交的三种产品,精算报告中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精算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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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自今年年初《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发布以来,对保险企业的普通产品提出了新的精算要求。因此,所有保险公司都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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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根据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的,则应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保单年度终了时的最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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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保险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产品,保单在保单年度的最低现金价值是根据无净保费的方法确定的,计算未到期期间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预定的定价额外费用率。最后,对于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非固定保费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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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保监会借此机会点名新华人寿,并告知其长期分红年金保险存在误导性销售,导致异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实,新华人寿在促销活动中确实存在夸大产品收入、隐瞒保险期限、丢失保险等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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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为新华人寿的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性宣传;此外,产品的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80岁时止。新华人寿保险隐瞒了保险期限。一些投保人错误地认为保险期限是10年,84%的保单会在今年和明年持续10年;最后,新华人寿并未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后只能收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费用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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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保监会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并提出三个“严禁”:严禁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来异化产品设计。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将主保险与保险混为一谈,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条款和保险利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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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表示,保险企业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偏离保险原产地和原设计意图,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行为,防范寿险产品风险,银监会于去年年初建立了寿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寿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提高产品开发水平。

标题:监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20家险企遭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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