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通道顽疾难除 贵阳银行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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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上海实习记者林汉耀)近日,银监会网站上发布的《贵州省银监局处罚信息表》显示,贵阳银行存在利用自有资金发放信托贷款的违法行为,其中大部分被用于置换表内信贷资产和隐瞒不良信贷资产,贵州监管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金融协会记者就处罚信息披露表中提到的违法原因采访了信托分析师。该人士表示,“以自有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是指银行利用自有表内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并偿还表内贷款。这样,银行可以腾出信贷资产限额,发放新贷款,同时投资资产也增加,但其实质是通过信托贷款以旧换新。
此人继续分析,可能是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贷出自己的资金,然后自己取出释放的资金,归还以前的坏账,实现“隐藏坏账”。在这里,银行既是信托投资者,也是信托融资者,不涉及外部融资。然而,这种操作需要信托公司的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都违反规定,但监管可能主要是惩罚银行。
据了解,信贷类业务的本质是信贷业务,但名义上是银行间投资业务,具有很高的隐蔽性,是商业银行与监管博弈中的资产形态创新。
2008年底,4万亿刺激计划催生了信贷狂潮。银行和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以规避各种限制,使资产负债表上受限制的信贷资产能够以银行间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进行。监管部门也逐步出台了一些政策,限制某些行业的授信,从而限制信托渠道业务和银行间业务。
2009年12月,为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和实施等实质性管理和决策责任。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14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指导意见》,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金融机构间交易管理信托业务、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参与者的责任,以渠道提供方为项目交易风险管理的主体,明确权利和义务。风险承担机构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应负责监督管理,切实履行风险防控职责。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出票人协议形式逃避监管
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合理配置同业业务资金来源和使用,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管理框架,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开展同业业务。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业业务统一授信管理政策,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标题:银信通道顽疾难除 贵阳银行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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