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水逆之年?债券交易业务再添罚单 追债之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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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三大问题,即故意规避监管要求、业务头寸隔离不力、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万和证券被证监会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齐·,《投资时报》研究员
在强监管的形势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频繁暴露。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称,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因债券交易业务存在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未有效隔离业务岗位、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等三个问题被责令整改。
值得一提的是,万和证券因违反债券业务被罚款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去年10月30日,海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办法决定》,称万和证券因未勤勉尽责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未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而被发出警示函。
据数据显示,万和证券成立于2002年1月,深圳国有资产的总持股比例超过90%,但业绩平平。年报显示,2017年至2019年,万和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6亿元、4.87亿元和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969.38万元、8743.46万元和1.26亿元。
关于罚款对业务的影响和内部管理的改善,《投资时报》向万和证券发出了一封通信信,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债券交易业务的三大问题
据了解,固定收益是万和证券的王牌业务,但其债券业务经常因经营违规而被罚款。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纠正措施。公告显示,万和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中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故意规避监管要求。2018年7月,万和证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一和五号以85.82元的净价向东海证券出售了3500万元的永泰能源mtn002同一天,本公司投资产品汇信293号以85.86元的净价从东海证券购买了相当于17台永泰能源mtn002的股份,未经风险控制部监控核实。
二是业务岗位没有有效隔离,资产管理部5同时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人员混业经营,投资业务关键岗位混业经营。
三是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万和证券交易监控系统未覆盖投资和托管业务,资产管理交易系统缺乏风险控制审批和交易功能,价格偏差等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依赖人工监控,系统间交易数据不一致。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万和证券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和诸多问题。特别是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混业经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产管理和投资产品之间的交易,导致利润转移的隐患。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万和证券改正。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事实上,除了万和证券外,华宝证券、陕西证券(002500.sz)、红塔证券(601236.sh)和中国邮政证券也在同一天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罚款,中国邮政证券资产运营部的两名员工和洪欣证券风险控制部的负责人进行了监督谈话。
表演平平
万和证券成立已有18年。由深圳金融服务中心、海口金融办公用品服务公司、成都蔡晟资产管理中心共同组建,于2016年7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目前,万和证券的七大股东为深圳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运营集团)、深圳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发福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口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7.01%、24%和7.1%
万和证券近年来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根据最近三年的年报,万和证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6亿元、4.87亿元和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969.38万元、8743.46万元和1.26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9年98家证券公司的初步统计排名,万和证券2019年在公司总资产行业中排名第71位;净资产和净资本分别排在第70位和第69位;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分别排在第73位和第84位。
根据公司公告,今年2月和4月,万和证券分别与深圳袁志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次级债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45天和1年,全部为5亿元次级债。
除了借入次级债,万和证券还在今年5月29日发布了偿还次级债的公告。根据本公司与深圳资本运营集团于2020年签订的《次级债合同》和《次级债补充协议》,本公司已于本月28日全额偿还上述合同涉及的5亿元次级债,并按照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和约定利率支付了全部应付利息。公告还显示,上述次级债偿还后,万和证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标准。
万和证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万和证券年报
讨债的艰难之路
万和证券收回因股权质押风头而无法按期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并不容易。
6月23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阳光凯蒂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蒂)、万和证券关于融资融券纠纷、销售合同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民事判决。
根据裁决书披露,再审申请人阳光凯迪信因与万和证券发生融资融券纠纷,不服海南省高级法院(2018)琼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当时,该案第一次审判已经结束18个月了。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阳光凯蒂提交的证据是否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提前回购涉及质押标的证券的条件是否成功以及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关于阳光凯蒂提交再审的证据,一方面,其内容是被申请人万和证券一审提交的证据,即2018年3月26日向阳光凯蒂发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违约通知;另一方面,阳光凯蒂公司向我院提交的仲裁记录的相关部分的内容基本上完整地记录在原始法律文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因此,阳光凯蒂主张本案涉及的仲裁记录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裁决还显示,2018年3月30日,万和证券向阳光凯蒂发出《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利息支付违约通知》,通知后者于2018年4月2日提前回购质押式标的证券,万和证券将根据协议启动违约处置流程。因此,根据海南省高级法院的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认为已满足提前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条件,并责令阳光凯蒂从2018年3月22日起偿还万和证券的融资本息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行为发生在拖欠利息后的第二天,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
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接受万和证券通过电子邮件向阳光凯蒂发出的通知并不不当,理由是阳光凯蒂没有否认该邮箱被公司员工使用,本院予以确认。然而,阳光凯蒂声称海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万和证券提供的七封电子邮件通知,违反了证据规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最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驳回了阳光凯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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