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锁期由18个月重回36个月?两公司战投销期承诺延长,是自愿还是监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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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深圳记者秦泽军)报道称,新的再融资规定实施100天后,战略投资者参与增加或提高了隐性门槛。
自5月中旬以来,参与九强生物和中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增资的战略投资者陆续发出承诺函,表示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认购的股份自愿将锁定期延长至36个月。这种异常行为引起了业内专业人士的关注。业内一些人士指出,战略投资者的这一举动与监管当局的一些要求密切相关。
,一些投资银行家评论道:“当锁定期改为36个月时,短期浮动利润吸引力明显降低,规则与实际操作的不匹配就是资金的混乱”
新规定的调整,如将销售期缩短至18个月,刺激了基金参与a股再融资的热情。迄今为止,已有79家a股公司表示愿意引入战略投资者,融资总额近500亿元。
为什么战争投票会自动延长封锁期
5月13日,参与九大生物产品增持12亿元的战略投资者表示,他们将自愿将禁售期延长18个月。九强生物在公告中透露,国药投资基于对公司R&D能力、行业地位和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发展前景的认可,国药投资愿意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国体外诊断行业的实力。因此,在上述基础上,国药投资自愿补充承诺“公司认购的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中诚的股票上。
中成股份有限公司的3.5亿战略投资者也自愿承诺延长锁定期。5月27日,中成有限公司表示已收到甘肃建头、兵团建设、大唐西施的承诺书。为加强与公司的战略合作,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寻求长期共同战略利益,上述认购人自愿将持股锁定期延长至36个月。
在九强生物的战略投资者发表声明延长禁售期后,他们仅在17天后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九强生物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计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获得批准。
市场参与者推测,战略投资者主动要求延长锁定期,这是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在a股市场,控股股东多次主动延长锁定期,主要是为了稳定公司的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
资深投资银行家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战略投资者的这一举动与监管当局的一些要求密切相关。王指出,如果投资者不能通过参与固定涨幅来实现利润预期,对市场不利。"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是害怕市场的体现."王对说道。
“我们在修改规则时需要更加小心。在本月开始后立即修改规则,改变规则,然后指导他们处理案件,这是对规则的不尊重。”业内一些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的放松和疫情下上市公司经营压力的急剧增加,催生了蓬勃发展的再融资市场。
自中国证监会2月14日发布新的再融资规定以来,共有422家上市公司初步制定了固定增资计划,预计筹资金额近6000亿元。
同期,随着3月份“战略投资者”的明确界定,a股开始宣布固定涨幅并引入战争投资,3月份10宗,4月份41宗,5月份28宗。
截至目前,已有79家a股公司宣布引进战略投资者,共募集资金近500亿元,融资金额在几百万至几十亿元之间,其中融资规模超过5亿元的上市公司30家,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上市公司17家。
新的再融资规定进行了两次调整
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再融资体系的一些修正案。与原再融资规则相比,新规则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允许锁定定价的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第一天;第二,基准价格已从10%降至20%;第三,发行目标放宽到35人;四是将禁售期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不再适用新的减持规定;五是各行业规则统一,创业板公开发行的资产负债率上限不低于45%;第六,放宽发行规模,从20%到30%的总股本。
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发布的主要修订集中在过渡规则上:
已发出再融资申请的,适用修订前的相关规定;如果已经获得批准,但发行尚未完成,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则适用修订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在完成相应决策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应继续推进。已通过审批会议的,不需要提交审批会议审查。已获得批准且预计在原批准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续批准。
中国证监会表示,《再融资规则》自2019年11月8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一致同意调整中国证监会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7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适用“新老规定”和加强对“清股实债”行为的监管方面。我们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纳、吸收或融入了后续的相关改革。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后,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对“清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一个月后,新的再融资规定又迎来了调整。3月20日,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监管问答显示,《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中拥有强大重要战略资源,寻求与上市公司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投资者。 愿意并能够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切实参与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投资者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信用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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