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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过渡期三年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3 19:3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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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北京记者李远)报道,《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协商结束后四个月正式生效。

蔡联记者了解到,银监会于5月底正式发布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过渡期确定为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前一份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过渡期三年

此外,还对《措施》进行了几处小的修正。例如,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下列业务或活动的第一项“募集资金、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变更为“非法募集资金、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第五条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增加“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增加空例外处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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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办法》正式发布后,有利于行业标准化和健康发展。”据业内人士称。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委托发放贷款;

(三)向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借款或者变相借款;

(4)通过信息中介和私人投资基金在点对点贷款中融资或转移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货物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根据企业总资产中扣除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和作为关联方的承租人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业务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的集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超过单个承租人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净资产的30%。

(二)单一客户群的集中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超过单个集团整体融资租赁业务净资产的50%。

(3)单个客户的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超过关联方全部融资租赁业务净资产的30%。

(4)总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所有金融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的关联程度。单个股东及其所有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同时符合本办法关于单个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部门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

标题: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过渡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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