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东喜大普奔!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新规出台,适当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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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深圳记者秦泽军)报道称,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迎来了一个政策宽松期。
6月12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首先,修改大股东的定义;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三是新《证券法》减少了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审批项目;四是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第五,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业内人士指出,对券商大股东资格要求的降低,有效引导了行业资本扩张和券商股权多元化,进一步降低了券商融资门槛,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新规定对股东来说是“四个宽松”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股权条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整合了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内部问责,完善了外部问责。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调整了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国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调整和完善《股权分置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本次协商中调整了四项要求:
首先,修改证券公司大股东的定义。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大股东由“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取消大股东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大股东净资产由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不再要求大股东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经验;大股东不再需要成为行业领导者。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了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审批项目,“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股权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审批的情况应当调整为备案事项。
第四,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赌博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100%持股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豁免情形。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根据新《证券法》更新了《股权条例》中引用的《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
实施条例明确了权力下放和非权力下放
中国证监会指出,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化管理、下放权力,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中国证监会同时修订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修改《实施条例》中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项目的相应表述,如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审批和备案项目的表述,将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将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实行下放,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例如,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年数,简化对股东和受控机构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记录的认证文件要求。
三、删除《实施规定》中目前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根据行政许可便民的原则,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 申请人应按本规定要求补充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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