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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5 12:1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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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宁

5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出通知,对持仓限额、期权行权验证等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将于5月1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此次修订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乙二醇品种统一根据合约持仓增加保证金和降低持仓限额。两个规则中的触发条件和执行时间;二是修改交易所在行使期权时对头寸限额和资本检查的规定;第三,对仓库限制制度的相关表述进行了完善。

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记者了解到,不同乙二醇品种的合约在交割月前增加保证金和降低持仓限额的触发条件和执行时间略有不同,这次统一了,便于市场更好的了解。统一后,将保证金提高至10%(20%)并将持仓限额降低至3000(1000)个批次的触发条件是合约持仓大于120000个批次;提高保证金至10%和降低限额至3000批的措施的执行时间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的第14个交易日,而提高保证金至20%和降低限额至1000批的措施的执行时间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同时,交易所修改了乙二醇仓库限额规则的表述,采用了文字和表格的形式,使相关规则更加清晰易懂。

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关于期权行权的相关规则,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权后套期保值的方式,积极避免行权导致的资金短缺和库存积压。同时,为提高期权行权的便利性,DCE参照其他与交易所相关的业务处理方式,修订了交易所期权行权时限额持仓和资本检查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规则与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便于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理解和执行。

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据报,除上述调整外,今次涉及的其他调整是澄清本所在规则中的一些做法,以进一步提高规则的透明度,优化规则的表达,方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如规则中明确规定的,本所在比例持仓限额阶段计算持仓限额时参考的合约持仓是前一交易日结算的合约持仓,合约某一阶段执行持仓限额的起点是该阶段开始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以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为例,该限额从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开始执行。如果投资者在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头寸仍大于交割月份的限额标准,则投资者违反交易限额规定,交易所将通过服务系统向会员单位发出超储平衡通知。

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DCC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前的市场调研中,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对规则的优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不断完善期货市场业务和规章制度,DCC此次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下一步,大企业研究院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这一根本宗旨,紧跟市场声音,不断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业务服务,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编辑董天)

标题:大商所修改限仓和行权校验等部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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