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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净资产“门槛”拟调至200亿元,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有望重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5 15:4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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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李)中国证监会9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200亿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开放的统一安排,落实中美一期经贸协议,支持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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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入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二是完善监管安排,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三是按照“先审批后准备”的审核程序,优化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方面,明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删除了《托管办法》补充条款中“法人”的表述,“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和其他依法在华设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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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整体上考虑了外资银行在华总行和分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了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的准入条件。《托管办法》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分行除满足第八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良好,并有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海外总部可以计算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其总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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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健全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署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是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在过去三年中,所有指标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严厉处罚,相关部门未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指标一直走在世界前列,长期信贷保持在较高水平。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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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扬长避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现行规定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同时,为了承担资金结算职责,根据结算规则,商业银行还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400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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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获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完整的基金托管业务链的要求。因此,400亿元已成为基金托管人的实际基准。另一方面,托管措施的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基金托管人通常需要强大的资本实力。2004年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规定了20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其验证义务。目前,相关标准明显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因此,经过综合考虑,建议将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200亿元,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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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最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单,截至2020年3月,有46家机构具备基金托管资格,其中包括27家商业银行、17家证券公司和多家第三方机构。

去年,监管部门宣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考虑到外资银行母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放宽在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准入限制是其中之一。从政策角度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次表明,进一步放开业务准入,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是一项既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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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信息还显示,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的“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审批”材料已全部收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在近期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外资银行中,德意志银行的申请情况是最新的,表明收到材料的日期是4月20日,花旗是4月15日,汇丰是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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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渣打银行(中国)于2018年6月提交了资格申请,四个月后正式获得批准,成为首家外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人。

分析师认为,国内银行业,尤其是大型银行,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托管体系。外资银行进入这个市场可能会突破一些子行业,与国内银行错位竞争。外资银行进入市场后,将进一步加强境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或成为一个支点,引发行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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