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禁止商业银行与暴力催收等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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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杨国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促进网上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是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技术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管管理和补充规定。首先,合理界定网络贷款的内涵和范围,明确网络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的网上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控制信息技术风险。
第三,规范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订、信息披露和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办法》提出了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
第四,加强消费者保护。显然,商业银行应建立网上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并对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和存储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记录的合作机构收集。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具体介绍说,《办法》以网上贷款发展中消费者保护的难点和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网上贷款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充分、收款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分几章全面提出了消费者保护要求。第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保护网上借款人权益的机制,将消费者保护纳入网上贷款业务的全过程管理,让卖方负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和存储,特别是在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对借款人全面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全面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逾期收款、咨询和投诉等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及暴力收集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第五,加强事后监督。《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网上贷款业务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提出了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安排方面,过渡期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确定,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办法》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实施,股票业务到期自动结算。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或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上贷款。
银监会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该体系的不足,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将网上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接受网上贷款。申请并开展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借款人消费流程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范围,仍受授信、贷款等现行监管规定的约束。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前评估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离线完成的,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环节都是在线完成的,以方便借款人和提高效率。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查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范围。网上贷款不仅要符合《办法》的规定,还要符合现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信贷和贷款的一般规定。(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银保监会:拟禁止商业银行与暴力催收等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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