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调整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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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晓彤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办法》)和《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并征求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终了、半年度终了或者季度终了为截止日期。”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终了、半年度终了或者季度终了为截止日期。”
两份文件的修订内容基本相同,即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以前,在六个月的有效期后,财务报表可以延长不超过一个月,现在建议修改为不超过三个月。
华泰联合证券执行董事张磊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将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延长至3个月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一般审计以季度末为基准日期,所以延长一个时期意味着延长一个基本时期。另外,客观地说,延长3个月比延长1个月更灵活。特别是对于一些海外子公司,包括一些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补充审计周期将相对较长。如果可以延长3个月,原财务数据可以在6个月的有效期后继续生效,这也有利于申报和发放的衔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延长时间的变化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时间一致。“监管机构还希望,ipo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统一时间表,在季度末提交材料,而不是在月底。”
“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表示,前一份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个截止日期后的6个月内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一个月。在实践中,它带来了企业集中申报和审核的过程。逾期现象对发行审核的顺利有序推进和新股发行的正常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国民经济发展
标题:证监会拟调整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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