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拟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完善探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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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4月27日,据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27日报道,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公告称,取得采矿权后,在开始勘探开采活动前,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根据承诺,不影响已确立的采矿权的勘探开采活动,以确保安全。
《公告》称,为深化“分配诉讼”改革,矿业权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现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建议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完善探矿权管理,完善砂石土矿业权管理,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的重叠监管。
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探实施方案评价意见、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书、煤炭采矿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的关系图(煤加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务院关于设立石油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书、煤炭采矿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的关系图(煤加煤层气)。
(3)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取消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将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实。符合国家限制和政策控制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获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非油气采矿权项目的核查意见时,应提供采矿权出让收入(价格)、基准价格及两者对比的评估结果,申请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权的项目还应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
完善探矿权管理
(4)规范勘查矿产的变更(包括新增栏目,下同)。探矿权转让时,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变更勘查矿产并支付转让收入。转让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得以煤炭、砂石土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矿产。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矿产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油气和非油气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跨类别变更,但用于油气勘探的钾盐除外。
(五)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离和注销的有关规定。保留的探矿权不符合相关勘查程度或者现有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以申请延续探矿权,继续进行勘查工作。部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原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注销或者变更勘查范围(不包括转为采矿权的区域)。因探矿权转让给采矿权需要申请分立的,转让给采矿权地区的勘查工作水平应当达到详查以上。已设立采矿权进行深部或上部勘查,深部或上部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变更(扩建)矿区。
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
(六)增加砂石土资源的供应。考虑资源禀赋、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引导砂石、土壤等采矿权有序出让,妥善处理与林地、草地、基本农田的关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魏奋平原等重点地区投资大型砂岩采矿权。对符合条件的现有采矿权,应当依法继续登记。通过市场竞争鼓励密集和大规模采矿。
(七)鼓励利用采矿废石。已设立采矿权人的经批准的矿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回收开采废石,但不改变开采方法,将产生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非法开采处理。
(八)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土的管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占地和建设期内开挖的砂石土不需要采矿登记,开挖的砂石土可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如有剩余自用,可对外出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入的使用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完善油气与非油气开采权的交叉监管
(9)完善矿业权重叠的相关规定。油气采矿权的范围与非油气采矿权的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立采矿权人权益的承诺的,应当在勘探开发活动开始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按照承诺不影响已设立采矿权的勘探开发活动,以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十)申请采矿权与未按时申请延期的采矿权重叠的,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确立的采矿权人权益的承诺,也无需提交互不影响、保护重叠采矿权权益的协议。(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自然资源部:拟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完善探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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