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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案七年落槌:提交材料指向江津酒厂涉嫌伪造证据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22 16:45: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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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云网-中国科技新闻作者:姚

在广告语言中,生活简单的蒋其实并不简单。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经过七年的“江”商标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结束。

重庆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于1月6日向《中国科技报》提供了一份声明,称“我公司于1月3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年最高法第224号),对我公司商标第10325554号‘江’的审理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江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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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公司向《中国科技报》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星码头212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北京市第七十三银行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12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合作意向,开发一款面向年轻消费者的白酒产品。随后,以陶石泉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兰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津酒厂下属企业重庆江津区糖酒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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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在本销售合同签订前,成都格商广告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了“江”系列商标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先后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和江公司。

根据江公司向《中国科技新闻》提供的声明,江品牌成立于2011年12月,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以来,经历了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审查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2017年,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一审胜诉;在2018年第二次审判失败后,它立即被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在过去的七年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束了这件事,这也为我们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江小白”商标案七年落槌:提交材料指向江津酒厂涉嫌伪造证据

江公司与重庆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陷入商标大战。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商标“江”无效。

随后,江公司拒绝受理上诉,并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驳回蒋的诉讼请求。

之后,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江津酒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申请再审的重庆蒋姣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裁决:“1 .法院审查了该案件;2.在重审期间,原判决暂停执行。”

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束了这件事。

根据江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江公司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多达73件证据,江津酒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39件证据。

姜提供的73份证据中,有8份证据证明江津酒厂提交的最终证据及其他证据涉嫌伪造,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

在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强调江津酒厂“已经使用了‘老江白’酒品牌,而‘老江白’和‘小江白’与‘江小白’属于类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第10325554号争议商标“江小白”是否继续合法有效或者被撤销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

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商标。如果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将不予登记和禁止。”

该判决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识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相同的标识,还包括类似的标识;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以及类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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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不是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除注册商标“极江”外,对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和广告条款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表明其在2001年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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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江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中国科技新闻》采访了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研究的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

王辉表示,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虽由格商公司申请注册,但于2016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江公司,因此该商标目前归江公司所有,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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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说的他人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他人的在先使用;在先驰名商标的专有权和在先著作权、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江津酒厂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在注册前使用了江的商标,则该公司也可以对抗江公司,使其商标“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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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说,但在本案中,江津酒厂公司提交的证据大多是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因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江”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公司所有,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江公司使用该商标均不侵犯江津酒厂公司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江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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