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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去年12月份共纪律处分132宗违规行为 采取自律监管105宗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8-23 18: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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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1月22日,国有股转让公司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关于新三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自律监管的通知》。共查处违规132起,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对105起违规行为采取了自律措施,其中63起是通过口头警告、面谈和提交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的,42起是通过书面自律措施进行的。

新三板去年12月份共纪律处分132宗违规行为 采取自律监管105宗

据悉,2019年12月,违反书面自律措施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信息披露和规范操作、侵犯权益等。

涉及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十六种类型:一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能及时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未能及时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能及时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超过5%的股份被质押和冻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六是上市公司未能如期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七,上市公司未回复年度报告询证函;八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第九,上市公司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和未及时审议通过的重大提案,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律师的见证意见;第十,收购人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第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中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且相关董事和股东未回避投票;第十二,上市公司的股份相互代表持有,导致其股份所有权不清;十三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且未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十四、上市公司单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超过拟回购股份总数的10%,且超过10万股;第五,上市公司没有按照回购计划实施回购,导致回购结果与回购计划不一致;十六、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上市公司未能及时组织改选或聘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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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权益变动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当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整数倍时,不暂停交易。

国有股转让公司表示,将依法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坚决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蔡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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