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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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居民个人综合收入应与境内综合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当与境内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境外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予以补偿;中国境外居民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收入,不与国内收入合并计算的,应当单独计算。
(编辑上官门罗)
标题:两部门明确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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