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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拟与承德平分露露商标 百亿元赠与合同“隐形”13年曝光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8-29 01:29:01阅读:

本篇文章3353字,读完约8分钟

自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纠纷案中出现知名的“露露”杏仁露以来,市场一直关注“露露”商标的归属问题。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河北承德露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纠纷的一审。

在双方完成举证并进入辩论阶段的庭审过程中,关于露露商标使用权的争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汕头计划与承德共享世界?

记者发现,此次庭审辩论的主题是汕头露露能否长期免费使用露露商标及相关商标。此外,汕头露露能否凭借马口铁包装露露杏仁露(又名灌装露露)和纸包装露露杏仁露(又名利乐包)在所有市场的独占权垄断南方八省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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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的律师表示,一旦汕头露露提出的上述市场份额被分割,这意味着承德露露的大部分市场将被免费赠送。

关于南方市场的经营权,汕头市露露的律师表示,汕头市露露成立是为了创建南方市场。律师表示:“1996年,原路路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飞达”)共同成立汕头路路,分别持有51%和49%的股份。承德露露成立于1997年10月,晚于汕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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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汕头律师称,汕头路路成立时间早于承德路路,因此不在承德路路独家商标签约范围内。

追溯源头,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都起源于原露露集团,是由原露露集团设立的两个控股子公司。

据承德露露的律师称,汕头露露之前能够使用露露商标,因为其控制方是露露集团。特别是1997年,原承德露露集团在剥离重组核心资产后成立了承德露露。为避免横向竞争,使承德露露符合上市要求,原露露集团将汕头露露51%的股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成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的关系更像是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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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承德露露控股汕头露露,委托汕头露露生产杏仁奶,所以汕头露露可以使用‘露露’商标。然而,2001年汕头露露上市后,与承德露露没有任何关系。此后,其运营实际上由香港飞达公司控制,否则将严重违反横向竞争的上市要求。”承德露露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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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律师表示:“露露商标在汕头露露上市后的使用是基于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之间的委托加工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汕头露露可以直接销售相关产品。”

然而,汕头露露的律师指出,承德露露上市不到三年,汕头露露因开放市场的广告费用较高而遭受损失。因此,2001年,承德露露以“零”价将汕头露露51%的股权返还给了原露露集团。然而,最初的露露集团决定加大投资以扩大其市场规模。因此,香港飞达向汕头路路增资,成为汕头路路的控股股东。律师认为香港飞达控股(港股01100)在汕头露露投资了很多钱,投资了很多生产线,成本很高。“路路”商标的使用权应视为承德路路对公司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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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露露的律师介绍,汕头露露控股股东由原来的露露集团变更为飞达公司后,为确保汕头露露能够继续使用露露商标,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和2002年3月28日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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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汕头路路律师的上述声明,承德路路律师反驳道:“香港飞达持有汕头路路85%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而原路路集团只持有汕头路路15%的股份,不再是控股股东,只是少数股东。因此,原路路集团只承担股东出资的责任,不理解为什么小股东要对公司(汕头路路)进行无偿无限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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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的律师对汕头露露的律师提出质疑,称原露露集团的股东出资已经到位,汕头露露投资的生产线也是自用的,为什么要拿“露露”商标使用权和南方市场来补偿?

承德露露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许可费将在备忘录签署后三年内免除,根据被告的许可合同,超过2600万元的许可费将被免除,相当于将属于国有资产的2600万元许可费交给汕头露露的实际控制人林、。补充备忘录规定,商标转让后三年内,被告免交许可费,相当于给林、免交许可费2600万元,应归被告承德露露所有。《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规定,南方八省的露露马口铁包装市场由原告无偿独家经营,原告纸质包装的整个露露马口铁市场由原告无偿独家经营,相当于林、无偿将100亿元的大部分市场份额赠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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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隐形”13年有效吗?

面对承德露露律师的质疑,汕头露露律师出示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称四方合同已经签字盖章,承德露露应履行合同。

对此,承德露露的律师辩称:“承德露露是一家上市公司。因此,未经承德露露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承德露露原法定代表人王宝林无权代表公司签署本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汕头路路也知道,根据《合同法》第50条,这是一种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对承德路路没有影响。另外,承德露露有充分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补充备忘录是2004年以后伪造和非法签署的,签署日期不是补充备忘录上注明的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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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除外。

“当年,王宝林还担任了路路集团董事长、承德路路和汕头路路的法定代表人(港股00001)。本案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系与王、林、恶意串通。,偷偷签了名。”承德露露的律师说:“首先,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秘密签署的。与王、林、恶意串通。它们是未经承德露露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而秘密签署的,然后被秘密隐藏起来。此后,承德露露公司没有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披露,也没有公开宣布,更没有相关记录。直到2015年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后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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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汕头露露的律师表示,汕头露露生产销售“露露”杏仁露已有10多年历史。承德露露不可能不知道,这可以视为上述合同的履行。

对于汕头路路的声明,承德路路的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实际上根本没有履行。2015年之前,承德露露并不知道本案中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汕头露露从未通知,也从未支付任何许可费。”

双方以前有过委托加工关系,并签订了相关的《委托加工合同》。承德露露按时支付了加工费,这并不等同于履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承德露露的律师表示:“此前,南方露露(汕头露露)除委托加工外一直私下销售,实质上侵犯了被告的知识产权。基于、王长期担任被告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原因,原告在2015年之前没有提起诉讼,但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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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起诉汕头路路

《证券日报》记者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获悉,承德露露现任大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向三农认为,该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是原路路集团公司和承德路路的核心管理人员,操纵上市公司非法向关联方汕头路路及其控制人香港飞达转移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并与林、合谋进行暗中签约和伪造。《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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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三农在起诉书中称:“王宝林有滥用职权、伪造类似协议、损害承德露露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历史。”2007年4月和9月,王宝林利用职务之便操纵承德露露与原露露集团公司签订了所谓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同意原露露集团使用“露露”企业名称和商标。2011年8月,深交所公开谴责王宝林侵犯上市公司利益。以上两项协议经双桥区人民法院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在上述背景下,原露露集团也更名为琳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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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万向三农要求原路路集团和汕头路路赔偿承德路路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香港飞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万向三农表示,“露露”系列注册商标和杏仁露生产方法专利是承德露露的核心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2005年7月21日,北京中证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与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为45365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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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从承德露露成立到2018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亿元。在此过程中,露露品牌的推广投入巨大,累计广告费用高达23.57亿元。露露杏仁露饮料在同行业中的市场份额高达90%。

关于“露露”商标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说:“一个重要的合同,虽然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界是有争议的,应根据其他事实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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