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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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规定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再次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债权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工具。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或以下几种方式的组合:债务人用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其他债权债务条款通过调整债务本金、变更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修改。,从而形成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适用于以下项目: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及其他涉及债务重组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并作为股东进行债务重组,或者在债务重组前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最终被同一方或多方控制,且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股权分配或接受了股权投资,则适用有关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主编上官梦露策划包兴安)
标题: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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