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持续完善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基金投资及混合所有制等新业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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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6月12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通知》,提出继续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具体来说,包括进一步提高问责的重要性意识,深化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问责制度,扎实做好违法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工作,探索工作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以问责促发展的长效机制。
其中,在不断完善问责制方面,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加快建设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设施齐全、使用有效的问责制,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首先,要推进制度的深度覆盖和有效约束。根据关联企业的规模差异和业务模式特点,根据企业政策细化责任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防止规模范围松动和责任约束不足。第二,必须完善配套制度。研究制定离退休人员违规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实现责任追究一致、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第三,我们必须巩固制度基础。贯彻6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和决策事项绩效记录制度;细化各种业务投资责任的条款和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和绩效程序;在外部董事和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追究非法经营投资责任的原则要求。
在探索工作方法方面,通知认为,问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性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首先,我们应该探索海外核查和问责。逐步推进境外损失调查和问责,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海外子公司治理中的资产损失风险,确保国有资本投资到哪里,监管问责就延伸到哪里。其次,要探索建立问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问责工作报告的网上上报和提交,监督验收、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实、处理和整改的全过程,研究如何通过共享管理信息和构建大数据模型准确发现违规行为。第三,探索和推进容错机制的实施。进一步研究和实施“三区分”措施,并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不仅可以防止问责不力,还可以防止问责的泛化和简单化。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业务领域的问责工作。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应在2019年5月底前,认真制定问责制建设方案,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SASAC,具体实施情况将纳入年度定期报告,一并上报。
(编辑白宝玉)
标题:国资委持续完善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基金投资及混合所有制等新业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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