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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科创板制度创新需要司法支撑配套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8-31 17:1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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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登记改革试点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我们的记者张伟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点注册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在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中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案件的17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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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超出席会议并表示,由于科技板块是一项制度创新,它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不仅需要行政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措施,还需要法律和司法方面的支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局和试点注册制度是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安排,目前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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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指出,《意见》对于落实科技局登记制度,维护科技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局的正常运行和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为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与设立科技局和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相关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例如,通过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它与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一起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科学技术委员会一审案件的集中管辖,为保持监管政策和司法决定的协调统一提供了司法制度保障,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市公司通过承认股东大会参与表决权决议的有效性,构建与科学技术委员会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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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尽职尽责。《意见》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在登记制度改革中的责任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确保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的质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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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于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干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一方面,明确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各方对投资者的义务,明确了相关主体对虚假发行、虚假陈述等非法证券成本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投资者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它促进了证券侵权纠纷审判机制的完善。注重完善和发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推进适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证券集体诉讼、证券公益诉讼等适合登记制度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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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说,《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全面的专门为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而制定的司法文件。作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证券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二是加强政策引导,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先行,大力推进证券论证判断机制;第三,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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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2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有许多亮点,值得称道,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推进,避免了改革与法治是两张皮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幸福感、成就感和安全感。例如,允许分享不同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权利被少数人和内部人滥用来控制,侵犯投资者的权益,则是无效的行为;为防止机构职能的异化,如果关联方交易陶空公司资产被滥用,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不起诉,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很明显,交易所进行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审核的民商事纠纷将首先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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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认为,《意见》最大的亮点是“落实到位,确保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发行人进行欺诈性发行或虚假陈述,应责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避免上市公司在赔偿后业绩下滑造成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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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表示,要增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成本,必须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决三位一体。最高司法文件的颁布,以科技创新委员会为契机,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水平。科学技术委员会迫切需要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它;另一方面,这也表明证券领域的法制化程度正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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