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惑交易操纵”列入“两高”司法解释 “编故事、画大饼”操纵行为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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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司法解释,“两高”、“混淆交易操纵”、“利用‘黑嘴’推荐股票”、“编造故事、画大蛋糕”、“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操纵现货市场”等,均可视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是指市场操纵者故意编造、传播和传播虚假的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发生预期变化,为自己谋取利益。“跨期和当前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拉高或压低现货或期货来驱动另一个合约以实现利润的方式。事实上,这种非法交易在期货市场由来已久。
7月2日,大商会召开新司法解释学习交流会,组织市场监管新司法解释和法律人员,根据市场情况,部署发挥“五位一体”监管力量,加强市场监管。
据大商会称,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非法类型,如“混淆交易操纵”、“窃取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和“跨期和当前市场操纵”。结合《刑法》第180条和第182条规定的相关违法类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犯罪和内幕交易犯罪的标准,明确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新司法解释的颁布,为依法惩治操纵期货市场、交易未公开信息的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惩治和预防期货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大营业部的要求,交易所的监管和法律人员一方面要掌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结合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来指导监管工作,手握宝剑,敢于亮剑,严格监管。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期货市场存在多种形式的市场操纵,包括囤积居奇、连锁交易、自买自卖以及在不同的仓位中移动仓位。这些行为将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期货价格的异常波动。在严重的情况下,它们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阻碍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破坏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对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形成更大的障碍。
据统计,在过去的四年里,人民法院受理了112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一审刑事案件。特别是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曾谋雄在“鸡蛋”市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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