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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四种救助方式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9-02 01:0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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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7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建立证券业流动性支持的长效机制,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计划。

证监会强化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四种救助方式

这些规定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全面性原则。当证券公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时,除保险资金援助外,条例还规定了证券公司自助、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援助方式。

第二,谨慎和稳定的原则。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流动性救助时,要严格限制使用情况、顺序和程序,坚持“救穷不救穷”、“先救自己再救保险资金”、“授权使用”的原则,牢牢把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立场,避免保险资金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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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理分配原则。偿付被撤销、关闭或破产的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是保险基金的主要责任。为了实现上述责任与流动性救济责任之间的平衡,有必要限制保险基金用于向单个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救济的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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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救助与约束的匹配原则。为了有效保护保险资金安全,防范道德风险,有必要加强使用约束。将保险资金作为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应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受到约束。,并对其非法使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体现配套援助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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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师指出,虽然目前证券业不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海外金融机构、国内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相比,证券公司缺乏稳定、长期的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还不完善。为防患于未然,必须规范保险资金的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为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标题:证监会强化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四种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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