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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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华昌达公布了最新的诉讼进展。一审审结华昌达、严华股东与华夏恒基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华夏恒基兆业文化交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昌达及其股东严华卷入了5起诉讼,涉及金额总计5.1亿元。自那时以来,已有三起案件移交给法院,其中一个是终审判决。
7月12日前,华昌达公布了华昌达、燕化、武汉国创贷款纠纷诉讼结果,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华昌达败诉。法院判决华昌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利息及罚息。华昌达公司预计在此期间增加1.26亿元或有负债。
今年4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海滨8500万元贷款案。严华和罗惠被判偿还张海滨贷款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张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华昌达不负责还款。
目前,华昌达仍有两起未决诉讼,即武汉五常汉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2亿元贷款案和邵天义1.52亿元贷款案。
华昌达表示,五起案件诉讼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和法人章是伪造的,不存在公司借款或担保的事实。
但是,在华昌达、严华与武汉国创借款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严华以华昌达的名义与国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构成了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华昌达应对严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对于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和陈泽的印章,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提取了2011年1月15日华昌达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14年7月31日公司新营业执照换发申请表上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印章作为对照样本。结论是贷款合同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和陈泽的印鉴与
该判决还解释了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是指以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自己拥有代理权。
华昌达拒绝接受判决,称他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谨慎性原则,公司预计在此期间增加1.26亿元或有负债。
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诉讼的后续情况不明。
由于诉讼纠纷,华昌达2018年度报告显示,燕化股份和罗惠股份分别为1.6433亿股和1.4478亿股,均被司法机关冻结,占公司股份的29.88%;华昌达湖北德美科、上海德美科、Xi安隆德子公司的股份被冻结,公司大股东石河子德美科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华昌达部分账户也被冻结。此外,公司994万元的货币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
由于武汉国创败诉、汽车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债务危机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华昌达7月12日发布的半年度业绩预测显示,公司上半年预计亏损4.2亿元至3.9亿元。
(编辑孙倩)
标题:华昌达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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