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港交易所拟明确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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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蒋楠张伟
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在香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结构公司的股票首次纳入沪港通范围必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沪港通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港通实施办法》,征求市场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香港沪港通的股票范围原则上包括市值50亿港元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大盘股指数、恒生综合中盘股指数、恒生综合小盘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a股+h股,其中可能存在不同投票权结构的公司股票。考虑到不同投票权结构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利的特殊性,它们也是港股的新品种。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深圳、上海、香港三方共同研究评估,首次制定了不同投票权结构的公司纳入港股通股票的具体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的《修订说明》,上述《实施办法》增加了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首次纳入不同表决权结构公司股份的条件。具体来说,它包括:第一,它已经上市6个月加上20个香港股票交易日;二是检查日(含检查日)前183天的日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港股总成交量不低于60亿港元;三是合规性条件,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表决权的受益人未因违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规定而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指控、其他公开制裁或引发不同表决权的终止。
下一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并在完成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今后,上海、深圳和香港将继续密切合作,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标题:沪深港交易所拟明确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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