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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优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条款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04 10:1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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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蒋楠张伟

8月9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关保持担保比例的若干条款。它将于2019年8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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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会员应对客户提交的抵押品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维护的抵押品比例。(维持保证率是指客户抵押品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维持保证率=(现金+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市值之和+其他抵押品价值)/(融资购买金额+融资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场价格+利息和费用之和)。在公式中,其他抵押物是指当客户的维持保证率低于最低维持保证率时,客户提交的信用证券账户中除现金和证券以外的其他抵押物,其价值根据成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或根据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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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存在转出以覆盖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受到风险预警、或因股权处理尚未到达的在途证券等特殊情况,在计算客户的维持担保比率时,会员可以根据公平价格或与客户约定的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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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仅计算现金和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市场价值之和的维持保证率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从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中提取现金,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和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市场价值之和的维持保证率不得低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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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维修保证率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价值时,客户可以取消其他抵押物的保证,但取消保证后的维修保证率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价值。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提取现金、用作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品的担保。

《实施细则》还提出,会员应根据市场情况、客户信用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认真评估最低维护保证率,并与客户达成一致。当客户的维修保证率低于最低维修保证率时,会员应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增加抵押物。客户经会员批准后,可以提交其他证券、房地产、股权和其他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产权作为其他抵押物。会员可以与客户约定在添加抵押品后维持担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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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家公司已明确表示,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会员可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与客户协商或调整合同相关协议。但是,“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和维修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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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沪深交易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优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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