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要求
本篇文章461字,读完约1分钟
本报记者侯
9月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明确指出,未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且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除《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四项要求。
一、首次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0名以上股东申请行政许可的审计问题指引》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且确认的股份数在80%以上(含80%),但无需提交指引所列的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计标准,并在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文件中明确表示意见。
二是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第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存管。
第四,信息披露不适用国家股份转让制度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标题: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要求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31904.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