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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假德邦”案:先行保障,体现百度消费维权应有态度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06 13:2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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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百度通过官方微博披露了“假德邦”案的进展情况:“假德邦”的假冒主体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明知百度平台不允许提供虚假资质,但仍伪造了德邦快递的授权书和商标证书,并被判败诉。“假德邦”应向百度支付预付款保证金、维权支出和违约金,共计90,65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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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18年4月,一些网民在发送大型快递时通过百度搜索德邦,遇到了“假德邦”。事实上,搜索结果中出现的假冒公司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资质被百度审计所欺骗。据了解,百度将首次审查这家假冒公司的网站,并保证首先欺骗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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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勇律师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尽管“假德邦”案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类似案件中追究责任、维护权利仍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赵勇律师提到,从一审判决中陈述的本案事实来看,这起事件的原因确实是国家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即假冒德邦,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百度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检查广告主的相关文件,检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一般来说,《广告法》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只有义务对广告主提供的许可和广告内容进行正式审查。本案中,百度在与假德邦签订推广服务协议时,明确要求假德邦出具并审核商标注册证、授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履行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的正式审核义务。然而,要求百度检查假德邦提供的认证文件的真实性是过于苛刻和不现实的。因此,就此次事件的起因而言,百度和许多消费者一样,是德邦假冒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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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事件发生之初,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百度作为广告运营商,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为投诉客户提供了事前保护,体现了运营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应有态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赵勇律师认为,第一项保障体现了百度以“用户权益”为核心的主动性。随后,百度积极联系真实德邦,并通过诉讼依法追究真实德邦的法律责任,以合法的方式维护消费者及其自身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减少此次事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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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过轻,不利于打击‘假德邦’和惩罚违法者”。

赵勇律师提到,在假德邦用虚假资质证书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涉嫌合同欺诈值得考虑。如果能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假德邦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至少对违法者给予双倍以上的非法收入的经济处罚,对于惩治此类行为无疑具有示范意义。事实上,目前以名牌为主要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惩罚。在维护权利时,受害者往往面临着难以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索赔成本过高的困境。即使百度获得这样的成功判决,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只是弥补其部分直接损失,而百度因该事件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害等间接损失是无法计算和赔偿的。可能不足以弥补其商业信誉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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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赢“假德邦”官司后,百度还提到将坚决打击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不遗余力地改善搜索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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