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理财子公司配套细则征求意见:投资股票等风险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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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北京)记者李远了解到,在《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颁布近10个月之后,银监会近日公开征求了对第一个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该办法共分四章二十条。
《办法》对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管报表、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净资本管理监管标准的两个量化指标:第一,净资本不应低于5亿元,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谈到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时表示:“建立与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净资本管理体系,引导理财子公司通过净资本约束,根据自身实力开展业务,避免盲目扩张,促进理财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借鉴了同类资产管理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结合财务管理子公司的特点,引导财务管理子公司树立审慎的管理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同类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扣除比例为100%
就净资本监管标准而言,《办法》明确包括净资本、风险资本和净资产三项要求。
其中,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除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除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调整项目。
根据净资本计算表,不同应收账款的扣除比例不同。例如,在应收非关联方款项中,一个月至三个月(含)的扣减率为5%,三个月至六个月(含)的扣减率为10%,六个月至一年(含)的扣减率为50%,一年以上的扣减率为100%;应收关联方款项不分账龄一律100%扣除。
其他资产负债表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和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摊基金等。,且扣除比例均为100%。
对于或有负债调整项目,银监会解释,对于可能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外流的或有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将其视为或有负债,并按或有事项或可能损失金额的20%的较高者扣除。
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为5%-20%
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 ∑(自有资金投资的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根据风险资本计算表,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资本项目分为四类:现金和银行存款(风险系数为0%)、贷款交易、固定收益证券和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其中,贷款业务进一步分为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系数分别为0%和10%;固定收益证券分为九类,如国债、地方债务和央行票据。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风险系数为0%,地方债务的风险系数为5%,外部信用评级债券按评级分为10%、15%、50%和80%;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五类: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其他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股权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和混合理财产品,风险系数分别为5%、10%、15%、20%和20%。
《办法》规定:“本行金融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应当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包括理财基金投资对应的资本和附加风险资本,其计算方法是将各种投资资产的余额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其中固定收益证券、股票、符合标准化金融工具特征的衍生产品和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系数均为0。
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净资产的40%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净资本,《办法》明确了两个量化指标:一是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净资产的40%;第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以确保金融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其中,风险资本包括自有资本投资风险资本、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和其他业务对应的资本。
《办法》还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金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调整不同银行金融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办法》还规定,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净资本管理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本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之比、净资本与风险资本之比等指标比上一报告期末变化超过20%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限制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定运行的,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标题:首个理财子公司配套细则征求意见:投资股票等风险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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