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除三沙外基本取消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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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为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消除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一是基本取消本省(散沙除外,下同)的定居限制。本省居民可以在城镇(以下简称城市社区)定居,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下同)。已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外居民,可在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市社区落户。
第二,定居地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将定居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市社区集体住户。居民也可以在城市社区集体家庭定居,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而不是自己的房产。逐步清理和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和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和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其户口转移到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城市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市社区集体家庭全覆盖。
三是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账户。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应将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转移“三权”,全面实现户籍变更与“三权”的脱钩。
第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密切跟踪监测改革进展、解决情况、相关影响和各种反应,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试行一年后进行评估。省级公安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安机关落户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尽快付诸实施。省教育厅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预防“高考移民”工作,科学预测普通高中招生需求增长,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学位供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稳定房地产市场。
(编辑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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