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仓储合同纠纷案结果出炉 原告开元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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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见习记者兰
连云港(601008)与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自2018年3月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取得最新进展。
据悉,2019年12月13日,原告开元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有限公司东方港分公司(原江苏连云港港口有限公司东联港分公司)、被告连云港的诉讼。
回顾事件始末,原告开元公司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第一家中国国色公司签订了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根据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人,办理报关、检验检疫、仓储、仓储、运输等事宜。
2013年8月2日,开元公司将涉案货物交由被告2的东联港分公司保管,被告2出具了正式的收货凭证。截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1和被告2定期向原告报告货物的库存数量,均表明仓库中的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开元公司还不时安排人员到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货物存放在被告二的仓库内。2017年10月25日,开元公司通知被告一、被告二,他们想交付货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绝交付涉案货物。
据此,原告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首先,三名被告被责令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和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果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974万元;第二,三名被告被命令承担案件的所有法律费用和保全费用。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第三被告连云港应与第二被告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此期间,东联港分局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根据上海海事法院的审理,原告开元公司与被告中彩公司、被告东联港分公司、被告连云港市之间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7日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并受理。同年4月13日,法院裁定该案应移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2018年10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三名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三名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合法的,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予以批准。
根据判决结果,本案法院受理费为14.02万元,其中撤诉减半收取7.01万元,由原告开元公司承担。连云港表示,根据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诉讼的裁决,这不会影响公司当前或未来的利润。
(编辑上官门罗)
标题:连云港仓储合同纠纷案结果出炉 原告开元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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