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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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根据上述“提示”,最近,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中国已显示出复苏的迹象。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现金抵押推出零利率贷款和双币理财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上述四个部门表示,北京辖区内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络电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ICOs和变相ICOs持续保持较高的监管压力,并综合运用现场采访、行政调查、网站关闭、刑事立案等手段进行打击。
同时,四部门表示,对在北京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了严厉警告,不得宣传和推广相关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销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资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从事或代理境内外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活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上述“提示”也提醒投资者要理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及时报告相关违法线索。
(编辑蔡善丹)
标题:四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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