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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发布!关系银行、保险等8类金融机构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3 11:50:02阅读:

本篇文章8672字,读完约22分钟

金融协会(上海)记者丁燕报道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业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管理,建立清晰、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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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的定义、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将案件分为行业内案件和行业外案件。

其中,行业案件主要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非专业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害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或以暴力等方式危及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及其雇员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并已被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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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案件包括: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相当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从案件确认到案件审结期间的任何时间,风险暴露金额(指从收回的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资产中扣除的金额)占案件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的10%以上;最后,案件性质恶劣,造成重大负面舆论,造成决胜或集中投降,并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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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法》强调,离开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员工在离职前对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根据监管权限,做出责任认定,并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或派出机构报告。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后仍在银行和保险行业工作,前雇主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和建议意见发送给辞职员工的现任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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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办法》第二条,除银行和保险机构外,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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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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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地办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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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坚持制度化、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调查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案件管理为主要职责,建立与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制度,制定并有效实施机构案件管理制度。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银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总部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案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分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内的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保险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进行准确分类,并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二章案例定义、分类和信息提交

第九条案件分为行业内案件和行业外案件。

第十条行业案件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并经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

银行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未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已经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行业内案件进行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非法使用重要的空白券、印章、营业场所等。银行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信贷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编造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行业案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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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非专业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害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或以暴力等方式危及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及其雇员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并已被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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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银行机构案件涉及金额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及金额相当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从案件确认到结案期间的任何时间,风险暴露金额(指扣除追回的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资产后的金额)占发卡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的10%以上;

(三)性质恶劣,造成重大负面舆论,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发生银行的保险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件发生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法人总部和当地派出机构提交案件确认报告。派出机构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银监会案件管理部,同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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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总部发生案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提交案件确认报告,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受派出机构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应当在收到其分支机构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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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案件确认报告应在突发事件信息提交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案件应当每年上报,当年统计,并按照案件确认报告的提交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根据公安、司法、监察机关的有关信息,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相关信息无法知晓的,由银监会或银监会个案管理部门根据监管权限进行初步核实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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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案件性质、案件类别、涉案金额、涉案机构和涉案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银行业金融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案件确认报告,提交路线应当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十六条公安、司法、监察机关依法撤回案件,检察机关拒绝起诉,司法机关宣告无罪或者银行保监局查实不符合案件界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和银行保监局应当及时撤回案件,提交案件撤回报告的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被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问题,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章案例风险事件的定义和信息提交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变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认定标准的相关事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变为案件的事件为案件风险事件:

(一)银行机构员工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不明原因失去联系的;

(2)客户报告账户资金和保单状态因非自身原因出现异常;

(三)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银行间业务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五)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司法、监察机关但尚未立案的;

(六)造成重大负面舆论的;

(七)可能演变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法人总部和当地派出机构提交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派出机构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银监会案件管理部,同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派出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司法、监察机关而尚未立案的,应当按照“谁移送、谁报告”的原则提交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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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公司总部的案件风险事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报告案件风险事件,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受派出机构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应当在收到其分支机构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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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当在提交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提交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提交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涉及金额、机构、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他们应及时提交案例风险事件更新报告。经核实符合案件定义的,应当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例风险事件更新报告和撤销报告的报告路径与案例风险事件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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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撤销案件的风险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案件风险事件自提交之日起一年以上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撤销。

第四章案件处理

第一节行业办案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业案件的处理包括机构调查、监督检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处理的主要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案件调查,提交机构调查报告;

(二)查明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内部问责;

(三)调查和纠正内部管理漏洞;

(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上报案件。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银行业保险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管中国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总部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备案情况,指导和督促上述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二)指导、监督、协调银监局开展案件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案件处理的监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或者直接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调查;

(二)成立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三)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四)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案件;

(6)按要求提交案例结论报告。

派出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节行业案例组织调查

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为其上级机构负责人;银行保险机构总部案件或分行重大案件,调查组组长应为公司总部负责人。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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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涉案人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处置方案;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论管理工作,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犯罪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案件;

(五)查明基本情况,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案件原因,找出内部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查等方式,主动发现线索,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案件,并提交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通过外部渠道发现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如外部报告、外部信函和访问、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和公众意见监测,都不是通过自我检查发现的案例。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提交路线应当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节行业案件监管

第二十九条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和跟踪银行、保险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和案件调查工作,及时了解案件调查情况,协调做好机构间资金核查工作,必要时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二)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责任人。

(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案件。

(四)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调查相关业务。

(六)必要时发布风险预警,向银行和保险机构通报操作方式和风险点,并提出监管意见。银监局发布的风险预警应抄送银监会案件管理部和机构监管部。

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银监局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做出结论。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五个月内,逐级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节行业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问责制度,并报送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当地派出机构。机构调查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确定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认定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根据监管权限与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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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和监督银行业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问责工作由犯罪发生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犯罪发生机构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问责工作,但犯罪发生机构是企业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公司总部牵头组织问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立案机构的案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案件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究其责任。

发生大案要案时,银行保险机构除认定犯罪机构及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认定上级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层级不符合本条问责要求的,由公司总部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当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当地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待遇;

(三)通报批评、调动、停职、辞职、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方式。

案例问责方法可以组合使用。应受到纪律处分,不得以经济待遇或其他责任代替。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并已向上级提出纠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后果;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而被迫采取非常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被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表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有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重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案件;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责任人;

(三)管理上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灵,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教唆、教唆或者胁迫他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未及时报告、制止和处理违法事实或者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导致案件发生或者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纠正上级机关或者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者隐瞒、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阻碍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处理的;

(八)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检察官、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的;

(九)隐瞒或者多次拖延、遗漏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当重新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对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确定责任,并按照监管权限向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报告。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后仍在银行和保险行业工作,前雇主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和建议意见发送给辞职员工的现任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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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业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银监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由银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从严、平等处罚的原则。除涉及机构的违法行为外,对案件责任人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涉及多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案件,应当按照渗透原则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可以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重大案件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执法的;

(五)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六节行业案例总结

第四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提交案件结论报告,提交路径应当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一年内逐级将案件结论报告报送银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并抄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立案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调查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结论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并在案件处理工作结束后归档相关档案材料。

第七节课外案例处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非专业案件,应当参照行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督检查和结案。如有必要,可对机构的内部问责进行监督,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当地办案机构派出机构报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应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银监会案件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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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发生银行的保险机构制定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和现场检查计划时,应当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行业内的案件发生情况、内部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是否为自查发现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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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案件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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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向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守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负责人,是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负有责任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者或参与者,以及案件的管理、领导和监督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履行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管理相关职责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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