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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业绩报酬计提不能再乱来!新规征求意见,计提基准、比例、时点频率等全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3 15:1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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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彩莲)报道,此次私募绩效奖励的总结是规范的!6月5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薪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过去,在私募行业中,由于绩效薪酬的计提而导致的经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这项新的行业法规将规范和限制一些有争议的做法。

《征求意见稿》分为两个部分:正文共20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经理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薪酬机制时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制定了相关条款。我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应该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不应该采用明显对自己有利、不公平或不合适的业绩报酬累算规则。同时,业绩奖励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奖励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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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强调,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忠诚和关怀义务转化为底线要求和最佳实践,以设计和实施绩效奖励计提、评估和信息披露等规则。通过加强监管和专业指导,有利于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从而提升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整体专业能力,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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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提出了四项原则

6月5日,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薪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绩效薪酬相关业务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同时,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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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共20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经理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薪酬机制时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制定了相关规定;为给行业提供实践指导,本附件整合了当前国内外主流绩效奖励计提方法,重点介绍了高水位法下六种主要细分计提方法的特点、适用场景和操作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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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私募股权行业绩效薪酬的现状,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CIFI)明确了私募股权经理人在设计和实施绩效薪酬机制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利益一致原则、收益实现原则、公平待遇原则和信息透明原则。围绕上述四项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绩效薪酬相关业务进行了逐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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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基金会称,信托责任是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的基石。一方面,信托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经理把自己的利益置于投资者的利益之下,一切都要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经理比普通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专业的投资操作能力,并履行其对基金财产安全和稳定收益的关注义务。绩效奖励机制是践行诚信义务的具体形式之一。合理的业绩奖励机制有利于鼓励私募基金经理承担适当的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回报,实现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共享和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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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比例、权责发生制时间等

如《征求意见稿》所述,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提前设定业绩奖励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奖励。

在设定业绩奖励计提基准时,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选择计提基准的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计提基准的构成要素,该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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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奖励计提基准时,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在计提基准变更前赎回基金份额。

从应计比率来看,业绩奖励的应计比率不应超过业绩奖励应计基准之上投资收益的60%。

从应计时间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的应计时间和频率应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可以选择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时间点累积业绩奖励: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间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支付股息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从赎回权的角度来看,封闭式基金和封闭式一年以上的普通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在封闭式期间的分红点计提业绩奖励。除基金清算外,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间,对具有赎回权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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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提频率来看,私募股权基金任意两次业绩奖励计提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鼓励私人基金经理采用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间隔。

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封闭式基金和普通开放式基金,在同一封闭期内,任意两个业绩奖励积分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于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时累积绩效报酬者,不受前项期间限制。

对分红的计提也有特别规定,分红期间应计的绩效薪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期分红金额的60%。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同意业绩奖励金额与当期分红金额的比率不高于业绩奖励的应计比率。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股息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至少在除息日前十个交易日通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从估值公允性的特别规定来看,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50%,或者前一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值超过50%的资产没有参考活跃市场价格,采用估值技术后的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停牌股票、违约债券、上市但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票等)。),私人股本经理不应估算和累积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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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估计的业绩回报来看,私募基金经理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和公开申购或赎回日的“虚拟清算”原则来估计业绩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可以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的准确性和波动性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预计的业绩奖励对基金的净资产价值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与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不估算业绩奖励。

过去,主要有三种配方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比例和权责发生制时间的统一。我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应该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不应该采用明显对自己有利、不公平或不合适的业绩报酬累算规则。同时,业绩奖励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奖励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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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奖励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奖励计提规则,对业绩超过业绩奖励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目的是鼓励基金经理承担适当的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回报,并使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据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可能会采用多元化的业绩奖励计提方法。根据不同的应计基准,应计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奖励计提基数(以下简称“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入;

2.业绩比较基准法,应计基准是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应计基准是超过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权责发生制基准为固定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权责发生制基础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然而,每种方法都有一定的缺点,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不理解或争议。业内人士指出,从国内外业绩报酬计提的现状来看,业绩报酬提取的模式和方法决定了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边界。由于不同的提取方式和不同的提取频率,以及不同的投资者构成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可能会形成不同的业绩报酬提取和支付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不公平,违背受托人的职责。然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行业提供了具体的实践指导,有利于私募股权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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