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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不充分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被警示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3 17:4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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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了《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并向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警告信..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调查,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任“13洪菊润”债务主承销商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不足,反映出公司在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省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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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要求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对内部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接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内部问责报告。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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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13莒南鸿润”被称为“莒南鸿润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规模为1亿元,期限为2年,票面利率为9.5%,起息日为2013年11月6日。莒南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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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华南有限公司,该公司当时未被中信证券收购,被称为“广东证券”。

2019年1月,广州证券发布《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公告》,显示2013年9月5日,宁夏银行实际持有“13巨润”债券5000万元。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债券。宁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证券,要求广州证券赔偿本金和利息损失共计6965.34万元;并要求广州证券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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