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质押贷款迎新规 严控套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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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上海记者丁燕)据报道,已经运作多年的政策性质押贷款终于有了规则可循。
目前,寿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变相开展中短期业务、利用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近日,银监会个人保险司向各银监局和寿险公司下发了《寿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前就文件的具体内容征求了行业意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提供短期财务支持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寿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地位,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定位为寿险公司在保险主营业务基础上的附属业务,是为方便消费者而向担保人提供的短期金融支持。
据财联保险频道了解到的原文,《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向信用信息系统报告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信息。在贷款比例方面,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限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每笔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万能保险等账户价值人身保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现金价值的规定执行。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告诉财联保险频道记者:“原来的保险公司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条款和做法。总体而言,银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系统规范。实际操作和明确相关问题将极大地促进保单质押市场的规范化,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寿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和案件风险及内部控制要求等。明确政策性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系统,并明确相关流程要求。
同时,新规定明确了保单质押贷款的登记规则,包括鼓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登记保单质押贷款,明确了质押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以及质押登记、查询和质押发放的相关规则,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违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寿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和银行的保单质押贷款进行了区分。由于不同的创业机构、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与银行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这种业务规则是专门为人身保险公司制定的。对于银行开展的政策性质押贷款业务,建议在《办法》下发通知中明确其遵循银行业监管规定中关于贷款和抵押物的监管规定。
此外,新规定从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的角度,明确了寿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各项业务规则和业务环节,采纳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管理要求,加强了对贷款资本流动审计意见的跟踪,并纳入了PBOC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以往调查中反映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禁止监管套利,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业务的监督检查措施。
同时,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可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进行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支付义务将在保单贷款期间正常履行,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提醒并纳入信用信息,这需要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期限已从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了投保人频繁偿还贷款和支付更高的利息;借款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身份验证义务,要求保单贷款资金返回被保险人的原始支付账户,以避免保单贷款的非法申请和欺诈等情况。
标题:保单质押贷款迎新规 严控套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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