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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20 18:42: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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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注册后管理的相关事项。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要求,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良好品行和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良好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或者已经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证券经纪人还应当遵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从业人员无需申请资质和执业证书。

就注册类别而言,通知明确规定员工的注册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和保荐代表人。登记应根据实际业务类别和员工的相应要求进行,同一个人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此外,员工应通过所在机构进行注册,机构应在员工入职之日(含试用期)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员工管理平台将机构审核的员工注册信息提交给协会进行注册。如果注册信息完整,协会将在注册后生成一个唯一的注册号。注册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应当通知机构及时更正。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员工的业务类别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员工离开公司的,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

根据通知,机构应当保证聘用的员工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如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或机构或人员注册存在欺诈等违规行为,通知明确,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员工将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协会将暂停注册。员工因“终止执业”而受到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或协会纪律处分,协会应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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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衔接安排,通知指出,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执业者视为已完成注册,执业证书的编号为注册编号,因此无需重新注册。对于已经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员工,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注册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写注册信息。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编辑白宝玉)

标题: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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