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案一审判决 原告胜诉 “首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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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国投资服务中心提起的首起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的一审判决,原告杨在中国信产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的支持下申请胜诉。这是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中国首例单一原告胜诉的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当新证券法即将生效时,该判决强烈呼应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根据判决,除被告谢某外,另两名被告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阕某和策划操纵阕某的叠彩资产被判承担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全部案件受理费。该判决首次认定操纵市场者对原告负有赔偿责任,填补了空司法在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的空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市场,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份价格的违法行为;虽然原告对操纵证券的投资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原告的损失计算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期间购买了恒康医疗的股票,操纵后出售,造成损失。根据市场欺诈理论,损失与被告操纵市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不需要证明这一点。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所有三名被告都在接近上诉期限时提出上诉。
新证券法赋予了保险机构新的使命。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坚持“追逐第一恶”的诉讼理念,以证券代表人诉讼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律师的积极作用,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付诸实践,不断丰富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司法实践,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帮助构建资本市场良性维权生态。
截至目前,投资服务中心已提起24起支持诉讼和1起股东诉讼。支持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14亿元,获得赔偿的总人数为534人,总金额约为5434万元。损失核实涉及8个地方的9家法院、14家上市公司和3000多名投资者的损失计算,涉及金额约4亿元。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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