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三项建议解决资管新规实践“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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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行业唯一的CPPCC成员,谢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做好配套安排、加强监管协调等三点建议,以落实新的资产管理法规
《投资时报》记者王跃
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基金行业唯一的CPPCC成员是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谢伟。今年,在他作为CPPCC成员的第12个年头,他提出了关于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
自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以来,资产管理行业长期存在的刚性赎回、多层套期保值、资金池操作等弊端得到有效遏制,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新规定的实施和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三个问题不容忽视
谢伟认为,金融机构在实施新的资产管理条例的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与上级方法的一致性。
从法律层面看,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的原则是上级法律优先于下级法律。如有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和其他法律为准。虽然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内容与《信托法》和《基金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有必要在立法支持上进一步细化衔接,确保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例如,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产品的实际投资不得违反合同协议。如有变更,应先征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但投资比例范围以外的低风险资产的高风险产品除外。但是,《基金法》明确规定,如果实际投资违反合同,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不得有任何豁免条款。新资产管理规定的初衷是高风险与低风险投资的误差比对投资者无害,但仍可能违反产品开发对净值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对于新的资产管理法规与上级法律不完全一致的类似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认真梳理并做好衔接,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其次,非银行机构的迅速收缩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新《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后,虽然已经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但为了如期满足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结构,导致社会金融增速迅速收缩,对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正常融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个影响:第一,非标准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由于过去没有比例限制,以基金管理为例,截至2017年底,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约为13万亿元,其中大部分是非标准资产,短期内降至35%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金融机构被动大规模收缩。第二,非标准资产的期限匹配要求有利于从长远来看控制非银行机构的金融风险,但非标准资产的实际操作主要基于长期,而资产管理产品的需求方主要基于短期。作为金融中介,资产管理机构很难做到供需匹配,只能被动压缩非标准规模。在存量相对较大、多年积累的规模不规范的现实情况下,特别是在其他融资渠道跟不上的情况下,非银行部门的资产收缩必然会导致相当数量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无法满足其正常的融资需求,企业部门被动的杠杆率降低过快,导致信用违约事件急剧增加,对经济的整体稳定运行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三,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公平性。
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后,银行金融子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属于资产管理机构,许多产品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属性。然而,在当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同一类型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实施规模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带来监管公平性问题。例如,新的资产管理法规要求摊销成本法只能用于封闭式产品。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属于同一现金管理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要求新发行的货币基金由摊余成本法转为市值法,而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参照货币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法对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临时估值。另一个例子是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新规定的实施细则。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这一规定增加了基金管理等机构的资产配置难度,而银监会对其监管的各类机构没有这一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
谢伟认为,后续工作作为规范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实施以来反映的各种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更好地实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
对此,他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相关法规的一致性。
现行的《信托法》是18年前颁布的,《基金法》是4年前修订的。这些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应加快立法的跟进和配套。对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与上级法律不完全一致的类似问题,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认真梳理并做好衔接。如果新《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被确定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则不妨研究和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法律法规实施的一致性,确保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更好地指导资产管理行业的未来发展。
第二,做好配套安排,减少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首先,建议充分考虑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新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期的可行性,以实现非银行机构现有非标准规模的逐步有序缩减,避免短期内对实体经济造成过度冲击。二是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缩较快、货币政策没有很好传导到企业端的情况下,建议考虑加强财政政策,如提前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融资担保基金对实体的支持等,以及时对冲非银行收缩的负面影响。三是探索建立评级、估值、交易等非标准资产转换为标准资产的官方标准,促进非标准资产转换为标准资产和市场化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帮助金融机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在投融资两端的需求。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性。
作为行业重要的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监管机构之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类似业务和产品应逐步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仅有利于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而且有利于逐步减少甚至消除监管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整个金融体系运营成本和实体融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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