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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怎么改?请听九位专家的建议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8-30 05:21:03阅读:

本篇文章1126字,读完约3分钟

编者按:5月21日,由《证券报》主办的“证券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许多专家围绕《证券法》修订中的关键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特别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实施股票发行登记试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问题。今天,本报为读者精选了一些专家的演讲。

证券法怎么改?请听九位专家的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连起:证券法修改草案第171条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5月21日,由《证券报》主办的“证券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连起在会上说,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三个草案总体上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概念清晰,体系完善。与此同时,他建议对草案第171条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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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拒绝受理、审查其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者限制业务的监管措施仍在实施期内的;(三)从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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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连起的分析,要注意证券法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民事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其他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其他法律对类似情况没有相关规定。

从立法逻辑上看,“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严重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相挂钩,形成双重处罚;同时,“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况是基于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良信用记录,相当于将根据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措施作出的处理决定提高到法定的处罚级别。这项规定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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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认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40家公司都是经过多年发展形成的,其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都高于其他数千家中小公司。《证券法》修订后,取消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资格,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表面上看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实际操作的结果可能是,许多证券资格事务所随时会因为一些行政处罚或不良信用记录而产生更严重的后果,相关的证券审计业务将流向中小事务所,导致执业质量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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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建议澄清重大行政处罚的含义,并界定哪些是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还应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期限,无论是暂停还是终身禁止,如果暂停,最短恢复期限是什么;明确行政处罚的界限;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在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或自行措施;统一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标准,即处罚规模应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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