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等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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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个人取得相关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直系亲属继承和赠与不动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中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以下简称“其他收入”)。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文件,明确了“其他收入”的10项税收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取消了“其他收入”项目,原税法中关于“其他收入”项目税收的相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调整相关所得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中以“其他收入”为基础对原来的税收项目做了哪些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一,一些原来按“其他收入”计税的项目调整为按“意外收入”计税。原来按“其他收入”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公告将其调整为按“意外收入”征税。意外收入的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收入”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根据“意外收入”项目调整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获得报酬提供担保;
受赠人的捐赠房屋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9〕78号)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二,房产所有人将产权赋予承担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三是房产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产权利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礼券、代金券、价格折扣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所得税由“其他收入”调整为“工资薪金收入”。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主要来自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在国际上,大部分个人商业养老金收入都包含在综合所得税中。因此,公告调整了个人养老金收入征收的税收,将其纳入综合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将免税,其余75%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公告中取消了哪些基于“其他收入”的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取消了一些对“其他收入”征税的政策,具体包括:第一,银行业按利率和超国家规定的保值补贴率向存款人支付储蓄奖金。第二,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授予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第三,保险公司支付给在保险期间没有危险的人寿保险投保人的利息。四是个人因工作单位缴纳相关保险费而获得的无偿优惠收入。第五,个人投资者从证券公司获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用的收益。第六,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公告》如何规定“网络红包”的征税?据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发行“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这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非现金网络红包,如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50号),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的礼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不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礼品免税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中提到的一种馈赠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双方执行,公告明确了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和网络红包。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赠与税政策执行,即企业发行的获奖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销售折扣或折扣。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中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相互赠送的礼物(包括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编辑蔡善丹)
标题:两部门: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等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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