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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8-31 19:1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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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孟浩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三条指出,要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问和回答发行人提问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行人、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答疑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其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构成虚假发行审核登记的,责令其承担虚假发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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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发行人在回答问题时所做的声明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的责任,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保证了申报企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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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邮政证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尚振宇6月2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信息披露,这意味着监管的升级,上市公司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欺诈的各个环节都是公开透明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都充分界定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保证了资本市场定价的有效性,防止了任何形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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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为确保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意见》指出,民事责任追究是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回归岗位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能否“长牙”的关键。在证券商业试运行中,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应按照本次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发行人从事欺诈性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责令其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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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6月2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旨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督和实施有法可依。因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弥补制度漏洞,使欺诈者受到法律制裁,没有空可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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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意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指出,不仅要检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注意披露的内容是否简单易懂,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并结合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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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认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发行人要想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就必须把一切都解释清楚,同时也防止利用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在不清楚的时候陷入陷阱。无论是科技股还是主板,发行人都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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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振宇还表示,这项规定是为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超过90%的a股市场参与者,即中小投资者,无法准确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因此很容易忽视价值投资理念的重要性,盲目追随市场主力和热钱,一败涂地。

“科技板块的推出将全面改变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尤其是配套退市制度的实施,这将加速空壳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清算。因此,信息披露对于改善资本市场定价和防止投机尤为重要。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极为重要,也是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制度基石。”汤振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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