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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议修改刑法 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9-01 05:2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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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6月28日,随着创业板企业进入“发行上市期”,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企业的估值受公司基本面、市场资本、市场走势、投资者情绪等诸多因素影响,估值难度较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创业板证券发行和承销过程的监管,督促各方合理定价,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交所调查处理相关事宜,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暂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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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科技局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目前,中国证监会正积极利用法律修订的契机,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欺诈发行和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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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鉴于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罪的刑期较短,中国证监会正与立法机关合作修订完善《刑法》关于欺诈发行的相关规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的刑期和增加罚款数额,以加重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正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其他成员合作,准备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科技板块注册制度联合处罚的专项文件。针对违规发行,我们可以采取限制其担任公司董事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政府投资项目等投资领域的优惠政策、乘火车坐高位等措施,以有效增加违规违规发行中的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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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安排,该负责人表示,如果科技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推进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这一制度的建立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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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建立回购指令制度。有序回购制度是专门为欺诈性发行而设计的行政监管手段,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直接的经济补偿。它不仅可以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节省巨额诉讼费用,还可以大大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目前,发行人被欺诈发行并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详见b3)

证监会建议修改刑法 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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