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从两方面提高资本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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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点登记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林表示,该《意见》在提高资本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打击证券犯罪的多维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八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的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对证券违法案件的行政检查、处罚和审理中的合作与沟通,落实早期、轻微、痛苦的证券犯罪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向侦查部门报告和移交有关材料,以寻找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证券犯罪的线索,努力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合力。
二是强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责任,以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要求。《意见》第五条和第九条根据科技板块信息披露的特点,系统规定了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虚假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了使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及时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九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司法执行中发挥威慑作用;针对特殊投票权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十条提出了一项司法政策,禁止特殊投票权股东滥用其权利,同时尊重“同股不同权”。同时,“不同的责任在同一个份额里”;为防止资金非法入市助增助减,《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互联网资金划拨平台、私募基金划拨公司等法人实体与无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投资者签订的股票划拨合同无效。
(编辑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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