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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个税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03 00:19: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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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7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上的,分红派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个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股息收入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股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股时间。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上市公司在登记之日持有股份不足一年(含一年)且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转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员工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三部门: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个税

个人应当在基金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托管人应当依法纳税。如果个人资金账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人应及时通知个人补缴资金和抵扣税款。

个人转让股份时,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先在证券账户中取得的股份视为首次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每日结算后持有的股份数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结算后的股份净增加(减少)额。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原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网上系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退市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均符合本公告的规定。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第四条执行

三部门: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个税

该公告将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实施。上市公司、两家网络公司和退市公司将支付股息。备案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股息收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二级网络公司和退市公司的持股时间自收购之日起计算。

标题:三部门: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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