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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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南京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市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或抵押;如全部转让或抵押获得批准,租赁用途不得改变。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用于租赁的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化运营住房,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建造的廉租住房。
(编辑孙倩)
标题: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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