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险企关联交易监管新规 防范其沦为关联方“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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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最近,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旨在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打击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混乱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从六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一是完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和我国保险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二是科学制定监管指标。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特点,按照“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放小放小”的原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提高涉及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设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整体风险。
第三,加强渗透监管。保险公司被要求遵循和监控保险资金的流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逐层渗透基础资产。对于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渗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完善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为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非法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加强信息披露。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信息披露进行整体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完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还要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本年度关联交易的整体情况。
第六,强化监管职能。《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的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如实披露关联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显然,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已成为保险业的混乱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导致重大风险。中国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制度建设,弥补监管不足,不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编辑乔传川)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险企关联交易监管新规 防范其沦为关联方“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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