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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 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15 18:1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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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公司法》的修订已被纳入立法计划。为推进公司制度的修订,提高公司制度的供给质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类型、公司治理和股权保护制度创新”于12月14日举行。出席会议的监事和专家对《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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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黎明指出,《公司法》颁布以来,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中国商业环境的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法律是最好的商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民商法体系,有效协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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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强调,公司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关注公司法中有关改善经营环境的问题;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如需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效力;股权转让和股权发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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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程说:“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弥补实际控制人制度的不足。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其突出地位与股东法人地位的有效结合是一个重要问题。从制度上保证法人的独立地位,同时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保证法人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此外,程认为,上市公司集团化发展趋势要求完善和修订《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讨论和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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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指出,《公司法》是多年历史发展中的一项严格制度,它整合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凝聚了分散的智慧和力量。每一项条款的修订都可能导致整个机构。因此,其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全局的眼光、系统的思维、整体的规划和系统的研究,并注意各系统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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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易指出,起草《公司法》国有企业特别规定要全面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局副局长陈伟指出,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应主要围绕三大问题:“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通过新的监管方式,实现监管到位而不干扰企业;公司登记的性质;企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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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尊重和保护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弘扬公平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基因决定了现代企业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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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 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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