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博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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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tmt频道,12月26日,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微博、网页、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根据该条例,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获得的印刷品,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同时,法规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在线平台发布的新闻;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电子文档,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标题:最高法:微博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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