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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或推动遗嘱信托发展 养老信托可为信托公司转型重要突破口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4 00:2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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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上海实习记者林汉耀)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此前,中国受托人协会还以网络会议的形式举办了“遗嘱认证信托研究”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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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养老金融发展潜力巨大。一些分析师认为,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成为信托公司创新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然而,目前我国养老信托发展缓慢。除少数公司参与企业年金信托外,其他养老信托形式的发展相对滞后。由于传统习俗,中国人害怕谈论他们死前发生的事情,所以国内遗嘱信托的发展更加落后。目前,相关的需求正在逐步显现,其中一些已经以民事信托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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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于2015年8月1日为保护自己的子女而立遗嘱,于2015年8月11日死亡的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李的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了信托。本案也被称为“遗嘱信托的第一例”。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同时,第13条规定,遗嘱信托的设立应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不能担任受托人的,受益人应当另行指定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选举其监护人。遗嘱对受托人的指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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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信托家庭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张勇认为,《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将很有可能增加信托的存在,进而促进《信托法》的完善和细化,特别是遗嘱信托乃至民事信托的立法,特别是遗嘱信托与民法典继承的关系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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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勇也指出,目前遗嘱信托条款的效力和受托人的资格问题仍有待讨论。此外,《信托法》规定信托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民法典》第1136-1137条确认了新的遗嘱形式,如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因此遗嘱信托也可能出现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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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早于契约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移植和借鉴信托制度。当信托制度移植到大陆法系时,合同制度已经确立,因此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

据了解,在信托诞生之初,遗嘱信托是最重要的商业类型。个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出规定,这样,在委托人死后,遗产的信托业务就可以由信托来管理。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遗嘱信托是更好地处理善后事宜和合理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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