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科创板保驾护航 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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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孙华: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注册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这项改革创新措施提出了配套的司法保障意见;二是依法提出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成本的司法实施措施;再次,根据改革的精神,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改革措施,以适应登记制度的改革。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
■我们的记者刘猛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升了对科技股投资者的保护:一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合适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民事责任;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投资者保护在诉讼和索赔中走得更远。
最高人民法院审计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表示,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制建设的基础,建立一套便于投资者诉讼和权利保护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反映了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推进,避免了改革与法治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幸福感、成就感和安全感,增强他们对科技板块的信心。
苏宁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陈家宁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确实有券商诱使不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些中小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通过明确非法经纪人的民事责任,可以保护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另外,目前证券民事诉讼成本高,取证困难,限制了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较低的违法成本也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公然作弊,挑战监管底线。在科技厅成立之际,《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完善司法体系,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在民事责任、诉讼成本和证明的定义上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创新,但如何界定“诱导”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理性和成本要求,如何提高投资者的证明意识,都需要明确的标准。
刘向东提醒说,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大股东财务欺诈、如何认定和认定小股东的诉讼要求,以及如何认定小股东的损失都需要相应的诉讼程序和标准,这样受损的小股东才能真正获得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诉讼,否则相关的诉讼制度只是一个摆设,缺乏可操作性。
刘桂香介绍说,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和完善与登记制度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为确保《意见》的实施,下一步是尊重市场规则,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投资者诉讼和权益保护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和资本市场规律,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证券投资者举证难、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难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保护的升级也将扩展到资本市场的其他部门。刘桂香在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措施不仅适用于科技股投资者,也适用于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并适用,以全面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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